房室折返性心动过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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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方违反禁忌症行胃镜检查造成患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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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11月29日,夏某某因腹部不适在x医院门诊就医,先行心电图检查,于当日9时40分、9时45分、9时55分左右前后三次进入胃镜室,因其身体不适,x医院在胃镜室对夏某某进行抢救;x医院9时55分心电图显示:窦性心动过缓,R波递增不良(V4)。

10时05分夏某某无自主心律及自主呼吸,直至10时39分病情仍无改善。某医院于10时41分到达x医院后,继续实施抢救措施,11时25分仍无自主心律及自主呼吸,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心脏骤停:病态窦房结综合症?急性心律失常综合症?心力衰竭?夏某某因治疗产生医疗费元。

二、患方观点

年x市法医验伤所做出尸检报告,报告检测患者体内含有利多卡因,但抢救记录单上并没有利多卡因的注射记录。死者夏某某仅是身体不适到被告处门诊治疗,心电图报告单已经明确显示夏某某心率为46次/分,这种情况下患者是不能进行胃镜检查的,但医院并没有高度注意,反倒给患者服用阿托品,患者在胃镜治疗室等待了16分钟后,在胃镜门后接近晕倒后,才由被告紧急治疗。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以下过错:1.被告对患者病情认识不足,极度马虎大意,存在误诊的情况;2.被告病历书写极度不规范,对于患医院医生了解病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耽误病情认定;3.从患者入院到开始治疗,间隔长达56分钟,贻误了最佳救助时间,最终导致患者死亡;4.被告存在隐瞒伪造病历的情况;5.无论是门诊医生还是抢救中被告医生等参与人员,均不具有相应资质。

综上,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夏某某死亡,同时给家人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三、医方观点

夏某某于年11月29日到x医院门诊做心电图属实,心电图做完后等待进行胃镜检查,在排队等待过程中,夏某某身体不适,x医院组织各科室医生对其进行抢救,之后打医院,被告尽到了合理的转院义务和抢救义务。x医院医院指导使用了利多卡因胶浆,不是利多卡因针剂,其作用是在抢救插管起润滑作用,符合医疗常规抢救方法。

夏某某到x医院才开始检查,根本没有下诊断结论,按照医疗常规病人的整个诊断结论是42小时后、需请示的在72小时后作出,如果仅按照观察和经验而没有通过仪器检查就下诊断结论是不符合医疗常规的,x医院不存在延误治疗、误诊等情形。抢救完毕后六小时据实补记病历符合法律规定。x医院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均持有执业证,且在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夏某某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x医院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尸检结果

夏某某系因急性心肌炎、心外膜炎伴心肌细胞变性坏死导致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五、鉴定意见

x市法医验伤所x号鉴定意见书,载明:x医院对夏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其死亡的次要原因;某医院对夏某某的诊疗行为无过错。

六、庭审意见

参考鉴定意见,对夏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由被告承担30%的责任。

七、法院判决

由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因夏某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08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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