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房产证写女友名字 分手时想要回来很难
谈恋爱时,他以为她会是自己一辈子的幸福,所以他以她的名义买了房。可是没想到,最后他们还是分了手
当爱情已不在请把房子还给我
本报讯 刘红连、童平华报道:家住吉安县君山路的颜某因以女友名义购房,为要回房屋损失了3万元“好处费”。4月16日,吉安县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了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颜某与刘某系一对昔日恋人。2007年双方恋爱期间,颜某欲买房结婚。由于颜某的身份证遗失,颜某首先想到借刘某的身份证买房,心想以后刘某就是自己的妻子,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还不都一样。于是双方商定,由颜某出资,以刘某的姓名购房。
2008年1月2日,刘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面积90.97平方米。合同签订后,颜某个人交纳了首付款,并每月向 银行归还房贷。2009年8月19日,颜某以刘某的名义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当日,为了防止日后引发纠纷,颜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男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向女方支付补偿款20750元;今后该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但购房款、过户费等一切费用由男方负担;女方有义务协助男方办理过户手续等相关事宜。同日,颜某、刘某又到吉安县公证处办理了合同公证。不久,颜某即搬入装修的新房居住,但其与刘某也因性格不合而分手。
2010年2月2日,颜某向刘某支付了首批补偿款5750元。2011年初,当颜某向刘某支付第二批15000元补偿款时,刘某却提出要房不要钱。后经多次协商未果,颜某遂向吉安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责令刘某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其办理好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所有权归属颜某所有,但颜某也应履行协议向刘某支付补偿款。基于此,该案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颜某向女方刘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3万余元。刘某须在三个月内协助颜某办理好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颜某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