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室折返性心动过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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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9 2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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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遇到过一个重庆某知名大学老师,问她为何买保险?

她说,还不是为了防止遇到疾病、意外这些保险能赔钱。

因为这位大学老师体检出来乳腺方面有问题,所以投保保险时候,保险公司做出了“除外承保”决定,也就是乳腺方面的问题以后不赔,但是其它符合保险的疾病照赔。

而我就是受同事委托,陪这位老师去退保,因为她认为:自己正因为身体检查出问题,所以才买保险,好在以后真的恶化之后,有保险赔钱。

这是拿保险公司当冤大头啊。

世俗认知的“重大疾病”指的是医疗费贵、名字吓人、后果严重的疾病。而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则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要赔的疾病名字,以及这些病达到什么程度才赔。而对于世俗认知的“重大疾病”则更加符合“医疗保险”的赔付方式。而本文的案例,就是这样一个混淆了重大疾病和医疗保险的案例。

真实案例始末

河北唐山的刘先生很想不通,自己孩子13岁时诊断疾病属于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律失常的疾病。根据医学知识该病起因是器质性心脏病、药物反应、情绪波动等。本病危害是可能引起心脑器官不足、猝死。然而在理赔重大疾病保险的时候,却被保险公司拒赔了!

原来年2月刘先生给自己的儿子在某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重疾保额20万,特定疾病赔基本保额的20%。

年8月被保人小刘诊断为“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律失常”疾病,并接受了手术。

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以“小刘的病不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列明的疾病范围内”为由拒赔了。

一审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1、小刘的病会引起严重的后果,更加符合大众认知的“重大疾病”。

2、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没有写若被保人罹患了“重疾险”合同约定以外的疾病不赔。

3、小刘所患的“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律失常”疾病,严重时可能会引起迸发症,危及生命安全,符合重疾合同中“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首次出现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包括与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及体征”的解释。据此,法院认定小刘的疾病符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特定疾病”赔付要求。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特定疾病保险金20万元*2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经查,被保人小刘因患有“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率失常、预激综合症”住院治疗并进行了“室上性心动过速射频消融手术”,该疾病并未在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和特定疾病范围内,且依据保险条款第9.5.(五)项第二款规定“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不再保障范围内”,因此被保人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2、经查投保人刘先生在保险合同回执、投保确认单和电话回访录音,证明刘先生已经收到了投保确认单、投保提示书、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并且对投保提示书内容和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相关内容了解清楚。同时该份录音证明投保人刘先生知晓自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保单犹豫期,犹豫期内可以无条件退保。而投保人在清楚了解上诉各项内容后,未在犹豫期内无条件退保。故本案保险公司已经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对小刘所患疾病,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因此保险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年8月21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海哥说险

1、本案例中,很明显刘先生只投保了单纯的重疾险,而没有投保医疗险来报销医疗费用。所以才会出现这种,买了重疾险,但是得的病不在重疾险范围内。进而导致买了保险却得不到赔的尴尬境地。

2、重疾险赔付的是指定疾病,而医疗险才是“免责条款约定的病不赔,其它的都能赔”。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险种。

最后

友情提醒各位读者,若不想出现本案例这种情况。最好不要只买某一个险种,医保、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寿险是基础五险,都是相互补充的保险。

本案例就是典型的,买了冰箱想当空调用。

有保险相关问题可以在评论区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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