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患者施某3,因“胸痛”于年6月9日3时16分到被告x医院急诊科就诊,行心电图和胸片检查,诊断为:“胸痛查因”,予口服药物治疗(未服用),施某3在回家途中(医院5分钟)突然病情变化,在摩托车后座直接倒地,经x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施某3急诊治疗时,没有及时向施某3说明病情和采取有效的医疗措施,也没有及时对施某3进行详细检查,或建议施某3住院接受下一步的治疗,作出有利的治疗方案。被告轻易作出诊断结果,延误了施某3的最佳治疗时期,从而导致施某3死亡的惨痛结果。被告应当对施某3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施某3,因“胸部疼痛l小时”于年6月9日凌晨l3时16分左右至被告急诊科就渗,体检示血压/99mmHg,心率57次/分,主诊医师拟诊为“胸痛查因”,并开具医嘱对施某3行胸片及心电图检查,其中心电图检查提示窦性心动过缓(心率58次/分),余未见明显异常,胸片检查心肺膈未见异常,也未发现施某3其他明显异常。
遂为施某3开具相应药物服用。施某3拍完胸片后回到诊室时向医师诉胸痛已缓解,随即与家属乘摩托车离院。因此,被告对施某3的诊疗措施符合临床诊疗常规。施某3的死亡是目前医疗技术所限在临床上难以完全避免的,并非被告的医疗行为造成的。
年6月9日凌晨3时41医院接到施某3家属求救电话,于3时54分左右将施某3医院,入抢救室体检示血压、脉搏、呼吸、心率均为零,双侧瞳孔直径6mm,对光反射消失,经积极抢救40分钟仍未恢复自主心跳、呼吸,4时54分左右家属要求将施某3送回家中。
后经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尸体解剖,见死者施某3内部检验:“心内膜未见异常,心腔内无血栓形成,心肌切面未见明显梗死灶。冠状动脉未见异常”(鉴定意见书第2页28-29行)。临床上,心脏房室束周围出血的原因尚不明确,学界认为可能与遗传、外伤、极度情绪激动等因素有关,施某3就诊当时心电图检查仅提示窦性心动过缓,测量血压为/99mmHg,说明窦性心动过缓未引起血流动力学变化。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尸检结果
施某3的死亡原因符合心源性猝死的病理学改变。
五、鉴定意见
1.x医院对被鉴定人施某3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2.x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施某3死亡因果关系,原因力轻微因素,建议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为1%-20%。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就其医疗过错行为对被鉴定人施某3的死亡所受损失承担10%的侵权责任。
本院核定原告的以上损失合计.14元(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元+死因鉴定费元+鉴定费元+交通费元+误工费.2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原告的请求超出本院核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10%的责任,即被告应赔偿.11元(.14元×10%+元)给原告。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11元给原告。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