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5月8日上午11时,原告李某某因孕产前往x医院入院,并于当日下午进行剖宫产手术产下一子。新生儿于5月10日上午11时05分以“新生儿病理性*疸”入住新生儿病房。
根据x医院死亡记录显示,其诊疗经过为:患儿于新生儿辐射台上,12时15分突然出现四肢花斑纹,面色青灰,心电监护显示SPO2下降,立即给予抢救治疗,清理呼吸道、皮囊加压给氧,心外按压、肾上腺素静推、气管插管,扩容、纠酸,持续抢救至13时30分,患儿心跳、呼吸未恢复,全身花斑纹,双侧瞳孔扩大、固定,无大动脉搏动,肢端循环极差,毛细血管再充盈时间大约5s。13时30分宣布临床死亡。
死亡原因:患儿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短时间内病情急剧发生变化,结合患儿母亲有多次自然流产病史及新生儿夭折病史,考虑遗传代谢性疾病?早发败血症?死亡诊断为:1.呼吸、心跳骤停:1)遗传代谢性疾病?2)早发败血症?3)感染性休克?4)先天性心脏病?2.新生儿病理性*疸3.新生儿红斑。新生儿死亡后,因原告不同意而未进行尸体解剖。
二、患方观点
新生儿死亡后经病历查看,封存病历中无医嘱,护理人员违规擅自用药,病历中记载的抢救行为而被告并未实施,未对原告儿子进行及时救治,导致其死亡,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依法判决。
三、医方观点
医院进行了剖宫产手术,医院死亡属实,但死亡原因应经医学鉴定后方可认定,同时尚无相关尸检报告。鉴定意见认为被告行为是导致原告之子死亡的次要原因,并非次要责任,被告存在过错主要是因院方书写医院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医院的责任很小。
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认可元;误工费、交通费较高,由法院酌情主张;医院认可20%,原告请求的49%过高,具体由法院酌定。
四、鉴定意见
本案审理中,经原告申请,年8月2日,本院委托x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医院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错,其过错系导致李某某之子死亡的次要原因认定为宜。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根据病程记录记载,从临床表现,生命体征变化上,包括病情恶化时心率接近心动过缓等,提示病情进展性及凶险性,如疑诊为感染性休克等;从时间过程上,入住新生儿科,70分钟左右无必要客观检查,未查见明确“需考虑感染因素,完善炎性指标及血培养助诊,心电监护”等,医院方进行了积极医疗处置,存在未尽到注意;3、心肺复苏,抢救流程
2、患儿系新生儿,从发病至死亡历时时间短,死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无法医病理学金标准判析死亡原因及启动机制;医方的过错在于病情恶化病程中未尽到注意,对死亡的发生存在加重促进作用。
六、庭审意见
本案原告李某某因孕产前往被告x医院进行剖宫产手术分娩一子,后新生儿因医院新生儿科治疗,在诊疗过程中,被告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李某某之子死亡,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对其损害负有证明其损害系由被告造成的责任,但因其拒绝进行尸体解剖,导致无法从病理上判断原告之子的死亡原因是否由被告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对此,原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被告的诊疗行为并非导致原告李某某之子死亡的根本原因。被告x医院的诊疗行为虽符合常规,但因医疗行为系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学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更应注意对病患的保护,尽职做到规范,对操作不规范的医务人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并以此为鉴,更好的保护病患权益。故对本案责任比例,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情决定由被告x医院承担40%。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共计.60元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