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10月19日14时,毕某某(公务员,乡政府人大主席)因头晕不能站立被送到敖包卫生院,当时血压毫米汞柱,挂点滴后被送x医院住进x传统疗术科。经查头颈核磁诊断为颈椎病,11月3日在按摩和左右扳颈椎后让其起身坐在凳子时突然晕倒,不省人事。经检查系脑大面积梗死。
后转到神经外科手术治疗2次,治疗结束后留有语言、肢体等后遗症,遵医嘱于11月28日转康复中心治疗。在康复中心治疗期间,毕某某经常出现夜间冒汗症状,跟医生说后无特殊处理和检查。12月8日早7点多,毕某某突然脸色苍白、冒冷汗,血压突然下降伴呕吐,抢救到9点多,转至急诊抢救中心治疗。
在抢救中心治疗6天,问医生患者病情诊断,医生含糊回答说“液体少了,营养指标不达标”。于12月13日遵医嘱转至康复中心,继续口服蒙药针灸等治疗。12月20日下午13点左右,毕某某说心慌,值班医生来量了血压说偏低,听了心率说有点快,说没事就走了,无处理,又过去50分钟,毕某某症状加重,其妻子又找医生,医生护士过来抢救一会,家属要求打抢救,但等30分钟来到后毕某某已经生命垂危,抢救一会宣布死亡。
二、医方观点
1、我院对患者毕某某在住院诊治过程中,均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操作、治疗。患者转入x脑病科后急查头颅核磁共振提示未见出血,右侧额叶、颞叶和颞顶枕三角区大面积脑梗死,右侧大脑中动脉闭塞。患者病情危重,立即请神经外科会诊指导。会诊后建议转神经外科手术治疗。患者转入神经外科后,迅速评估患者病情,患者无出血倾向。行急诊rt-PA静脉溶栓桥接动脉取栓术。
术后查患者左侧肢体肌力2级,较术前明显改善,右侧肢体肌力Ⅴ级。手术效果良好。但患者年11月4日晨出现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迟钝,复查头颅CT提示可见右侧大脑半球大面积脑梗死。请示上级医师后考虑患者右侧大脑半球大面积脑梗死面积较大,随时有可能然及患者生命。
为抢救患者生命,立即完善术前准备,急诊于年11月4日在全麻下行右颞额顶开颅去骨瓣减压术,术后给扩容、对症支持、预防并发症、脱水降颅压等治疗,患者病情逐渐好转,拆除头部切口缝线。患者遗留左侧肢体偏瘫,肌张力低,肌力一级,为行康复治疗于年11月28日转入康复中心进一步系统康复治疗。
2、转入康复中心后患者病情平稳,血压在正常范围内,夜间无冒汗症状。于年12月8日7时30分突发心前区不适,呕吐1次,呕吐物为胃内容物,体温36.7度,脉搏次/分,呼吸22次/分,血压77/46毫米汞柱,血氧88%,心电图提示窦性心动过速伴室早、一度房室传导阻滞、心电轴左偏,立即请急诊ICU转科进一步系统治疗。
入科后患者低血压休克状态,结合患者入科前恶心、呕吐明显,进食状态差,考虑休克原因为低血容量性体克,给予补液扩容、血管活性药物、止吐治疗,入科完善相关检查,胸部CT提示双肺炎症,白细胞升高,低蛋白血症,心肌酶、心电图未见异常,心脏彩超未见室壁节段运动异常,继续给予扩容、营养支持、抗感染治疗。
患者血压逐渐平稳,一般状态好转,复查血常规、肝功等检查较前好转,于年12月13日转回康复中心继续治疗。患者于年12月20日13时左右出现心慌,予患者测心率96次/分,血压/80毫米汞柱,观察病情13时55分出现心前区不适、恶心,立即给予患者吸氧,监测生命体征,血压86/37毫米汞柱,血氧87%。
查心电图提示急性下壁前间壁心肌梗死,肢体导联QRS低电压,行胸外按压,血压60/40毫米汞柱,予阿托品、肾上腺素、利多卡因静推,并且呼叫急诊ICU,患者病情逐渐加重,血氧48%,予静推洛贝林、尼可刹米,坚持抢救,最终抢救无效,于14时48分宣布临床死亡。
三、鉴定意见
毕某某进行颈部推拿按摩治疗时,医方未告知进行颈部推拿按摩治疗的相关风险,存在不足。本案中毕某某行颈部推拿按摩治疗后出现脑栓塞,不排除为颈部推拿按摩所致。与被鉴定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为同等原因。
四、庭审意见
本院根据本案中客观事实、被告的过错程度、治疗及手术的经过等,确定被告x医院以承担民事责任的幅度范围以50%计算为宜。
五、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复印费合计.91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