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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2 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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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共27种。分为两类,恶性肿瘤等8种病种为Ⅰ类病种、精神病等19种病种为Ⅱ类病种。


  2.参保人可同时申请I类和II类慢性病,I类慢性病只能申请一种,II类慢性病最多可申请两种。Ⅰ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统一为10万元,执行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Ⅱ类病种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统一为90%。各病种及具体限额如下:

病种(27种)

报销限额

城镇

职工

城乡

居民

Ⅰ类病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Ⅱ类病种:(1)精神病;(2)高血压病;(3)糖尿病;(4)结核病;(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6)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7)慢性房颤;(8)心肌病(原发性);(9)慢性肝炎;(10)慢性支气管炎;(1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2)慢性支气管哮喘;(13)肝硬化;(14)慢性肾病;(15)脑卒中后遗症;(16)癫痫;(17)重症肌无力;(18)血吸虫病;(19)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单一病种限额元,两个病种限额元

单一病种限额元,两个病种限额元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时间和材料

 1.从年开始,每两月评审一次,单数月申报,申报时间为5到15日。

 2.参保人员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必须提供本年度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与所申报病种一致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既往就诊记录(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检查化验结果、《江西省门诊慢特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以上材料缺一不可。前三项材料要求提供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由原出具医疗机构确认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该院医务管理部门印章。

 3.《江西省门诊慢特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可在“吉安医保”
  
  
  (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窗口)

 咨询(大厅:转院、


  
  
  医疗待遇审核及医保制卡)


  
  
  (大厅:企业参


  
  
  保及工伤生育待遇审核)


  
  
  (大厅:行*事业


  
  
   单位参保)

关于印发《吉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字〔〕67号)

井开区人社局、财*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吉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安市医疗保障局

吉安市财*局

吉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1月28日

吉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吉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发挥医疗保险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城乡居民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的意见》(赣人社发〔〕5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财*部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医保发〔〕11号)、《关于完善我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16号)、《吉安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普惠为主,重点保障参保居民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医疗待遇;


  (二)坚持总额控制,结合参保居民就医需求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包干使用、超支自负”;


  (三)坚持合理定点,普通门诊统筹以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医院中医门诊为补充,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原则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首诊作用。


  第三条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55%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实行分科目核算。普通门诊统筹提取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局可以对提取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取消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个人)账户制度,各县(市、区)不得变相设置或恢复,原城乡居民家庭(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继续使用,可用于冲抵住院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自负部分,用完为止,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吉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用的城乡居民。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医疗保障行*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业务经办工作。


  财*、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第二章就医管理


  第六条参保居民在参保地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须出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身份证)实行刷卡结算。


  第七条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接诊时要认真核对参保居民身份,将就诊信息实时上传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八条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确保门诊医疗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拒绝参保患者普通门诊就诊。


  第九条普通门诊管理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相结合。家庭签约医生应当为参保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参保居民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就医路径指导等基本医疗服务,并根据参保居民健康状况及实际需求,开展个性化医疗服务。

第三章医疗待遇


  第十条参保居民因病到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等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第十一条参保居民在参保地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比例报销。


  (一)参保居民在一级及以下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65%比例报销。


  (二)医院门诊接受中医治疗的医药费用,按40%比例报销。


  第十二条下列医药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未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


  (二)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的门诊抢救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三)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服务费用;


  (四)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四章高血压糖尿病待遇


  第十三条参加吉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并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两病”普通门诊用药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医保部门要充分考虑“两病”门诊用药对普通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的影响,合理做好年度基金预算的调整工作,确保参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


  第十四条“两病”患者实行备案管理,“两病”普通门诊用药*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65%;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的“两病”患者,其用药报销待遇按照门诊特殊慢性病*策执行,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


  第十五条建立“两病”药品支付标准和报销*策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两病”患者门诊用药支付金额对基金的影响,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局对“两病”用药医保支付标准、药品报销*策、封顶线的设定等进行动态调整,保证基金合理运行。


  第十六条承接“两病”医疗服务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保障“两病”患者基本用药需求。在确保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可以开具“两病”长期处方,探索慢病用药第三方药品配送机制,具体规定可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定点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医院中医门诊应当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范围,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范围。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发〔〕40号)规定执行。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各县(市、区)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申请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务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3.房屋和诊疗设施达到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4.看病、收费有登记,门诊诊疗信息记录规范;


  5.实行一体化管理制度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6.执行国家价格*策,药品采购、保管、使用符合相关要求;


  7.按规定要求建立门诊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接。


  第十九条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医疗服务监管、违约处理等内容,并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普通门诊统筹定点服务协议签订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门诊统筹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使用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患者建立门诊病历,按要求保存门诊处方。建立进销存台账,所进购药品和耗材必须保存有关合法票据,保证药品、耗材来源和使用可追溯。

第六章费用结算


  第二十二条普通门诊统筹遵循“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包干使用、超支自负”的原则。超过总额控制部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负担,不得转嫁给参保人员。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可根据参保人数、年均门诊人次数、次均门诊费用水平等指标,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总额,预算总额包含一般诊疗费。可以通过设定单次费用最高限额、年度普通门诊统筹人次增长率等指标控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超支风险。具体控费方式可在普通门诊统筹服务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采用“总额控制、按月预结、年度清算”的方式与本辖区内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当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月门诊统筹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月预结算额度时,由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当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月门诊统筹实际发生费用高于月预结算额度时,由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按月预结算额度结算。


  年度末,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预算总额进行费用决算,超过总额控制部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的管理,对参保居民普通门诊用药、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违规费用按照协议规定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六条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拒绝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就诊,违反此规定的,经查属实,由各级医保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普通门诊统筹*策和服务协议有关规定,不得伪造病历、串换药品等骗取医保基金,经查属实,由各级医保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考核制度。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总额预算、费用结算挂钩,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建立诚信机制。将医疗机构、定点定岗医生违规行为记入诚信系统。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实施,各县(市、区)原实行的普通门诊统筹*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吉安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吉府办字〔〕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0号)和《江西省人民*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62号)精神,编密织牢医疗保障安全网,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问题上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坚持托住底线、应救尽救的原则;坚持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高效便捷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

(一)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以下人员列为我市医疗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包括享受孤儿生活待遇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残疾*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人、带病回乡退伍*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简称“六类对象”);

 4.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转干部及年底前参*后在企业退休的*队退役士兵(简称“两类人员”);

 5.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对象;

 6.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重大疾病患者。主要指:向户籍所在地民*部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患者;

 7.县级人民*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1.赣府厅发〔〕62号文件中规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

 2.门诊及住院发生的*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

 三、救助内容

(一)资助参保参合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财*资助。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按照当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缴费用的标准全额专项安排,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年补助标准30元/人仍按原规定由当地医疗救助资金负担10元/人,年以后新增部分,各县(市)按省、县8:2,吉州区和青原区按省、区6:4的比例由财*安排。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费用,由财*全额负担。参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年补助标准元由省、市、县(市、区)财*按7:1:2(省直管县按8:0:2)比例安排,年以后新增部分,各县(市)按省、县8:2,吉州区和青原区按省、区6:4的比例安排。

 3.救助对象中规定的“六类对象”和“两类人员”的参保参合,按照《江西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赣府厅发〔7〕17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门诊救助

 分日常门诊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主要适用于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如下。

(1)特困供养人员按%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0元。其中集中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不发放给个人,由敬老院(福利院)统一收集集中供养对象医院门诊发票向县(市、区)民*局申报并按医疗救助程序实报实销;分散供养人员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元,通过分散特困供养金发放存折发放到个人。

(2)特困供养人员中,在敬老院(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按照年人均不低于元的标准筹集敬老院(福利院)医务室日常医疗费用。

(3)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日常门诊医疗每人每年救助50元,通过低保金发放存折发放到个人。

 2.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主要适用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和“六类对象”。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范围是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不另设病种范围,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策范围执行。救助标准如下:

(1)特困供养人员按%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万元;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元;

 当年重大疾病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按住院救助封顶线计算给予救助,但医疗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封顶线不得重复叠加计算。

(三)住院救助

 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及“两类人员”、精简退职救济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重大疾病患者住院救助均不限病种,但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重大疾病患者住院救助需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6万元;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精简退职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

(3)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医疗救助*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达2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万元;

(4)14周岁以下享受低保的儿童按8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5万元;14周岁以下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重大疾病的儿童,医疗救助*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达2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6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

(5)县级人民*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比例由当地*府研究确定。

 各地在实施上述重大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过程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可按一定比例直接给予救助。

(四)专项医疗救助

 专项医疗救助,是指按照规定的诊疗路径,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方式对救助对象实施的门诊救助或住院救助。具体救助项目按照(赣府厅发〔〕62号)文件执行,专项医疗救助所涉及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以及救治费用按照每个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执行,救助对象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重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封顶线。已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要将上述专项医疗救助中只针对农村对象开展的救助项目扩大到城市对象。

(五)重大疾病救助

 全面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不设病种限制,对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重大疾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了2万元以上,并严重影响劳动能力或危及生命的,认定为重大疾病,住院费用予以医疗救助。

 四、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程序分为:门诊和住院手工医后结算程序、住院手工同步结算程序、住院网络同步结算程序、专项救助程序四类。

 门诊和住院手工医后结算程序、住院手工同步结算程序、住院网络同步结算程序、专项救助程序四类。

(一)门诊和住院手工医后结算程序

 1.申请。救助对象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低保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精简退职救济证和“优抚四类对象”身份认定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申请门诊救助的对象要提供原始病历、疾病诊断书、医院处方和购药发票;申请住院救助对象要提供公办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清单和医疗收费收据、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申请低收入家庭重大疾病救助的,要同时提出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申请;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其它商业保险,且因报账原始单据在其它单位留存的,可提供复印件,但要有原件留存单位盖章。

 2.审查。乡镇(街道)民*所对救助对象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低收入家庭重大疾病救助的进行核查认定。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意见后,指导救助对象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

 3.审批。县级民*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手工和网络同步结算程序

 具体程序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三)专项救助程序

 专项医疗救助救助程序按照每个专项救助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救助衔接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作用,对医疗救助后,自负部分超过3万元,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县级民*部门给予临时救助;超过5万元的,及时上报市民*局给予临时救助;对医疗费用刚性支出特别重大的,可以再给予特别救助,同时向当地慈善办反馈困难家庭有关信息,争取慈善救助,形成对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的有效衔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应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倾斜,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参合居民,起付标准应降低50%。加强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积极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网上“同步结算”工作,实现在医院住院的医疗救助对象出院便可结算医疗救助资金,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组织领导,将医疗救助工作列入*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及时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加强医疗救助工作衔接,部署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制定出台配套措施,统筹救助资源,发挥制度合力,最大程度降低困难群众医疗费用,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的医疗“急难”问题,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人社、卫生计生、保险等部门要落实部门责任,密切工作配合,做好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充分借助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已经建立的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信息共享和同步结算。各级民*部门要发挥主管作用,做好救助方案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部门要加大投入,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按规定将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做到救助对象的就医信息共享。保险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指导、监督管理、跟踪评价。商业保险机构应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同步结算”服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单次住院符合起付规定的提供即时结算服务;对统筹区域内多次住院累计费用符合起付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新农合15个工作日)内全部补偿到位;对在省(市)外异地就医患者,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新农合2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结算服务。

 (三)强化工作管理。各地要有效控制资金结余率,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应不超过当年筹集总量的10%,对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资金总额应控制在当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20%以内。同时要积极加大医疗救助制度的*策宣传,确保各项*策家喻户晓,保障困难群众患者医疗应救尽救。要积极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举报核查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和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意见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安市人民*府办公室

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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