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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0/21 2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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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年第1号公告要求,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发现未遵守规定行为要及时向巴彦县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举报。举报。特此公告。

巴彦县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年1月26日

责任编辑:曹春雷


  辑:武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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