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社厅发布
《关于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有关情况的公示》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府的有关规定,
省人社厅拟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
(简称《医保目录》)的基础上,
对《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名录
(年版)》(简称《新农合目录》)
进行整合。
目前,河北省人社厅已基本完成了
《新农合目录》与《医保目录》比对整合工作,
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增加了药品和剂型,
对限定支付范围的一些药品
取消或调整了相关限制,
将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用药,
降低用药成本。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有关情况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3号)和《河北省人民*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发20号)精神,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5号)等规定,我们拟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简称《医保目录》)的基础上,对《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名录(年版)》(简称《新农合目录》)进行整合,具体情况和基本原则如下:
一、关于增补药品和剂型。《新农合目录》中超出《医保目录》范围的药品和剂型,按规定增补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
二、关于限定支付范围
(一)《新农合目录》中没有限定支付范围,而《医保目录》中有限定支付范围的,一般予以取消或结合原新农合及基本医保*策,按照同组别、同适应症作出适当调整。
(二)《新农合目录》中有限定支付范围,而《医保目录》中没有相应规定的,原则上不再增设限定支付范围。
(三)《新农合目录》与《医保目录》中均有限定支付范围且表述不一致的,仍按照《医保目录》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
三、关于其他情况。本次整合医保药品目录为过渡性*策,待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出台后,我省将按照人社部要求重新调整和规范。为此,除以上情况外,暂不对药品目录其他情况进行调整。
目前,我们已基本完成了《新农合目录》与《医保目录》比对整合工作,为确保整合医保药品信息准确,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现予以公示。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请于年11月28日前书面反馈(加盖单位公章)至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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